一、計劃
電動機廠家各生產單位在每月的8~10日,一次性向裝備部提報100kW及以下電機的維修計劃,100kW以上電機維修計劃可隨時提報。維修計劃應將損壞電機的型號、數量、損壞的程度、原因等按統一表式報裝備部。
二、承修
1. 承修單位必須按照公司招標程序進行年度招標,確定維修價格;特殊性況下,可以進行議標,經公司領導批準后,簽訂維修合同及技術協議。
2. 承修單位在電機修理過程中,必須嚴格履行合同,按照工藝、質量、工期要求及有關技術標準進行修理。達不到質量要求,返回承修單位重新修理。測試合格,裝備部及使用單位簽字認可后,方可辦理結算。如果返修后,仍不合格,由承修單位做出相應賠償,否則,取消其承修資格。
3. 電機修復后,承修單位必須向使用單位提供試驗數據和電機質量合格證,必須在電機機身標明承修單位及出廠日期,否則,使用單位有權拒收并提出對承修單位考核意見。
4. 修理電機的保修期為六個月。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,由使用單位送回承修單位重新免費修理。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,使用單位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。
三、維修電機的使用
1. 使用單位對修復后的電機,上線前要全面檢查維修質量,并做好檢查記錄,發現問題及時向裝備部書面反饋。
2. 修復電機,原則上應在修復后一月內試用,發現問題,及時處理,有條件離線試車的,先離線試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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